公文语体
公文语体也称事务语体,它是适应事务交往目的而形成的语言体系。因此,公文语体与复杂的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。公文语体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联系知照事务的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,
公文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文件、法令、条约、照会、公报,包括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合同、规章、协议书、计划、调查报告等。叶圣陶在《公文写得含糊草率的现象应当改变》一文中明确指出:“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,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,十分明确,句稳词妥,通体通顺,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。”“公文就该尽可能写得简而得要。”同时,公文又有
明显的格式性。具有明确性、简要性和格式性,这是公文语体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。
明确性指公文语体所要求的时间、地点、数量、范围等方面必须写得十分肯定明确,避免发生歧义和误解。
简要性指公文语体的内容必须扼要、清楚、通顺,要指出问题和争论之所在。不能废话连篇,离题万里。
格式性指公文语体有比较固定的格式,不能有随意性。比如命令、通报、决议之类的标题、编号、发文日期都有一定的格式。
公文语体在语言运用上的特点,可以从词语的使用、句式的使用和辞格的使用三个方面来考察。
(一)公文语体使用的词语
公文有一套自己专用的词语(固定的习惯用语),以适应特定交际的需要。
1.多用专用词语、文言词语
公文语体中,专用词语是大量的。例如“遵照”、“承蒙”、“任免”、“审核”、“特此通报”、“予以查处”等。有些文言词语也已成为现代公文语体的专用词语。例如“兹因”、“欣悉”、“值此……之际”、“如下”等。
公文语体不宜用口语词或易产生歧义的词语。
2.多用“的”字短语、介词短语和联合短语
“的”字短语的作用相当于名词,它具有更概括的意义,例如“情节严重拒不交代的”、“违反规定私自出售的”等。介词短语和联合短语的大量应用,是为了适应公文语体的明确性和简要性
的特点。例如“关于党的建设的几个问题”、“调查、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表水、地下水资源”等。
(二)公文语体使用的句式
公文语体要求句法完整严谨,主要使用陈述句和祈使句。陈述句式常用助词“了”表示完成动态,或用肯定与否定的判断句式。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婚姻法》,
条文内容使用的几乎全是陈述句。祈使句式常用命令、禁止、请求等语气。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中,除用陈述句外,其余大多为祈使句。其他公文当然也用祈使句。例如“望照此办理”、“不得有误”、“当否,请批复”。
公文语体较少用口语句式,而较多运用常式单句、并列复句和文言句式。
(三)公文语体的修辞方式
在辞格运用上,公文语体很少运用比喻、比拟、夸张、双关、婉曲,有时选用对偶、反复、排比等。
公文语体在长期使用过程中,根据使用场合的不同形成一些固定的格式,如公文文件、规章制度、合同,都有一定的格式。
公文语体在语言材料和修辞方式的选用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点,形成了公文语体简明、准确、平实、庄严的风格。